(2014)雨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张秀珍申请执行陈西印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珍,陈西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珍,女,1946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执行人:陈西印,男,1940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雨民一初字第006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10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西印银行存款人民币壹仟零伍拾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