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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执字第147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刚九与被执行人尹志刚冻结裁定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刚九,尹志刚,李节华,李桂升,董连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1475-1号申请执行人:史刚九,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尹志刚,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节华,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桂升,男,194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董连浩,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史刚九与被执行人尹志刚、李节华、李桂升、董连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史刚九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21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尹志刚、李节华、李桂升、董连浩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尹志刚的银行存款8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荆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