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法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刘清中与刘清凡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中,刘清凡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法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刘清中,男,汉族。被告刘清凡,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中与被告刘清凡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清中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清中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刘清中负担(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彭素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