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67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75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罗军峰,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白玉蓉,西安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马 娆审判员 景振宇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