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47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翟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翟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4714号原告董某某。被告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翟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对被告翟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建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子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