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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47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翟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翟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4714号原告董某某。被告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翟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对被告翟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建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子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