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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1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付150元。审判员  王奇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