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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星民初字第115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七星支行与廖慈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七星支行,廖慈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星民初字第115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七星支行,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32号。法定代表人:李东灵,行长。被告廖慈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七星支行诉被告廖慈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3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阳虎庆人民陪审员  吴丽琳人民陪审员  卢雪琴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