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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丹江口执字第0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丹江口执字第00049-1号申请执行人:黎某,女,生于1973年10月26日,汉族,湖北黄梅县人,汉江集团水利发电厂工人。被执行人李某,男,生于1971年1月28日,汉族,湖北房县人,汉江集团丹江口铝业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黎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己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执字第00049号离婚纠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冬梅审判员  XX强审判员  王少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建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