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丹江口执字第0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丹江口执字第00049-1号申请执行人:黎某,女,生于1973年10月26日,汉族,湖北黄梅县人,汉江集团水利发电厂工人。被执行人李某,男,生于1971年1月28日,汉族,湖北房县人,汉江集团丹江口铝业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黎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己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执字第00049号离婚纠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冬梅审判员 XX强审判员 王少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建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