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贝一申请执行刘珂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贝一,刘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刘贝一,女,汉族,2003年9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珂,男,汉族,1977年6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郊民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珂银行存款94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红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商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