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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溆民一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2013)溆民一初字第1228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舒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溆民一初字第122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舒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建玲独任审判,书记员高海香担任庭审记录,于2014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舒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在外打工相识,2008年4月5日在湖南省祁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2月28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某,一直由原告抚养。由于双方家庭的原因,被告和原告父母关系不和,导致双方感情逐渐淡薄,2010年被告外出务工,除了偶尔电话联系外,一直没有回家,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某由原告刘某某抚养。被告舒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但通过其姐夫表示其同意离婚,婚生女李某某由原告刘某某抚养,被告不承担小孩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在外相识,2008年4月5日在湖南省祁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2月28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某,一直由原告抚养。婚后由于双方家庭的原因,影响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上述事实,经本庭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祁东县民政局颁发结婚证2本,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4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夫妻事实;2、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对被告姐夫向军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的事实;3、本院2014年1月12日的庭审记录1份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双方未能很好的培养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虽未到庭,但通过其姐夫向军表示其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婚生女一直由原告抚养,继续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自愿承担小孩全部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李某某由原告刘某某抚养,原告承担小孩全部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舒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建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海香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