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34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葛某某、葛某甲、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葛某某,葛某甲,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3460号原告:高某某,男,199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葛某某,女,199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葛某甲,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葛某某之父)被告:程某某,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葛某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葛某某、葛某甲、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张 祥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