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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法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陈佩瑶、肖辉与陈中华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佩瑶,肖辉,陈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湘法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陈佩瑶。申请执行人肖辉。被执行人陈中华。申请执行人陈佩瑶、肖辉与被执行人陈中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湘法民一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认:被执行人陈中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的金额按原离婚协议执行(自2005年10月始至2013年7月止共应支付21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中华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湘乡市人民法院(2012)湘法民一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辉南审判员  沈振杰审判员  胡湘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