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新民初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业平与李勇军、张丽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业平,李勇军,张丽丽,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陈洒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河新民初字第0019号原告王业平。委托代理人王映峰,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军。被告张丽丽。被告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承德路健康东路交叉口中鑫上城E307室。法定代表人张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海青。被告陈洒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67号。法定代表人王胜,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左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业平与被告李勇军、张丽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陈洒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业平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业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业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业平负担。审判员 王琍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