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苏溪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斯大庆与欧志岳、应志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大庆,欧志岳,应志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苏溪商初字第52号原告斯大庆。被告欧志岳。被告应志胆。本院受理原告斯大庆诉被告欧志岳、应志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斯大庆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大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吴 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蒋明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