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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苏溪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斯大庆与欧志岳、应志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大庆,欧志岳,应志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苏溪商初字第52号原告斯大庆。被告欧志岳。被告应志胆。本院受理原告斯大庆诉被告欧志岳、应志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斯大庆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大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吴 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蒋明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