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海法认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华盛顿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盛顿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海法认字第3号申请人华盛顿海运股份有限公司(WashingtonMarineCorporation),住所地TrustCompanyComplex,AjeltakeRoad,AjeltakeIsland,Majuro,MarshallIslands,MH96960。委托代理人赵淑洲,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荣存,广东敬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申请人华盛顿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由仲裁员AnthonyHallgartenQC、PhilipYang、AnthonyDiamondQC组成的仲裁庭于2006年10月26日就华盛顿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作出的“管辖和责任的仲裁裁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华盛顿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以其已与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华盛顿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盛顿海运股份有限公司(WashingtonMarineCorporation)撤回申请。审 判 长 田兴玉审 判 员 陈萍萍代理审判员 郭昆亮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星亮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