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灵民一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董粉红、王萌萌、王赞周与于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三门峡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粉红,王萌萌,于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三门峡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一初字第29号原告董粉红,女,1951年11月14日出生。原告王萌萌,女,1980年4月27日出生系董粉红女儿。原告暨原告董粉红、王萌萌的委托代理人王赞周,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系董粉红儿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川龙,河南省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于跃,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三门峡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梁勇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吉勇,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董粉红、王萌萌、王赞周与被告于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三门峡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董粉红、王萌萌、王赞周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审理中,原告董粉红、王萌萌、王赞周于2014年1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于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粉红、王萌萌、王赞周撤回对被告于跃的起诉。审判员  史惠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 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