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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6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李莹华与张茜、张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莹华,张茜,张桂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623-1号原告李莹华。委托代理人华东方(受李莹华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茜,无业。被告张桂芳,无业。委托代理人王磊君(受张茜、张桂芳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莹华与被告张茜、张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莹华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莹华申请撤诉,既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莹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鉴定费1500元,二项合计1650元,由李莹华负担。审 判 长  杨 斌审 判 员  鲍钰鸣人民陪审员  顾少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郝瑞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