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6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李莹华与张茜、张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莹华,张茜,张桂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623-1号原告李莹华。委托代理人华东方(受李莹华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茜,无业。被告张桂芳,无业。委托代理人王磊君(受张茜、张桂芳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莹华与被告张茜、张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莹华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莹华申请撤诉,既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莹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鉴定费1500元,二项合计1650元,由李莹华负担。审 判 长 杨 斌审 判 员 鲍钰鸣人民陪审员 顾少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郝瑞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