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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民初字29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孙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299号原告:胡某某,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某,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以原、被告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4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海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秀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