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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高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0033号原告:高某,女,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孙某,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4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涛人民陪审员  张银萍人民陪审员  武志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