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高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0033号原告:高某,女,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孙某,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4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涛人民陪审员 张银萍人民陪审员 武志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