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曲雪芹与李兆河抚育费纠纷案件冻结裁定书4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雪芹,李兆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曲雪芹被执行人李兆河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抚育费纠纷一案,业经海阳市人民法院(2009)海商初字第892号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兆河银行存款4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