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崆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1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平凉左岸风尚概念西餐厅与西安大自然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左岸风尚概念西餐厅,西安大自然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崆民初字第224号原告平凉左岸风尚概念西餐厅。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南门什字世纪金鼎餐饮区二楼。法定代表人马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安鹏斐,甘肃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大自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和平工业园1号路69号。法定代表人李彦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凉左岸风尚概念西餐厅与被告西安大自然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凉左岸风尚概念西餐厅于2014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大自然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凉左岸风尚概念西餐厅撤回对被告西安大自然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平凉左岸风尚概念西餐厅承担。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