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华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沭阳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春旭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沭阳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阿惠。委托代理人俞峰。委托代理人周东升,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旭。委托代理人于洪芳,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 飞人民陪审员 周振军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劲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