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南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朱朝英与范顺国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朝英,范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南民初字第55号原告朱朝英,女,1973年4月7日出生。被告范顺国(又名范勇),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朝英诉被告范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朝英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朝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朝英承担。审判员 张 闯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青散土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