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英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1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吴建国与曹智勇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国,曹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英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国,男,生于1973年6月20日,汉族,安岳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曹智勇,男,生于1970年1月15日,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居民。2012年11月16日本院作出(2012)大英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曹智勇向吴建国给付股权转让款16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吴建国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未查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大英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曹智勇应向吴建国给付股权转让款160000元及利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鸽审判员 杨期文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