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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初字第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1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尹晓与刘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晓,刘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初字第017号原告尹晓,女。被告刘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晓诉被告刘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中淮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