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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刘民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束加芳与陈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加芳,陈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刘民初字第0006号原告束加芳。被告陈经。本院在审理原告束加芳诉被告陈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束加芳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经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束加芳撤回对被告陈经的诉讼。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束加芳负担。审判员 黄    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锦梅(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