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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韩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韩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孟某某,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韩某某,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韩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贺彬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忠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