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韩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韩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孟某某,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韩某某,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韩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贺彬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忠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