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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辰法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2013)辰法执字第180号唐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辰法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米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米某某(系米某某之父),男,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米某某、米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米某某、米某某于2014年1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米某某、米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某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某香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