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01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XX与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153-1号申请执行人张XX。被执行人张X。被执行人于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010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6日以(2013)昌执字第0015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X、于XX所有的座落在昌图县XX镇XX村原XX小学院内月亮门以西以围墙内的一切建筑(包括鸡舍5个,总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简易饲料库一座,建筑面积109.74平方米、看护房一座,建筑面积78平方米、板围墙111延长米、自制锅炉(报废)2台、砖围墙147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X、于XX所有的座落在昌图县XX镇XX村原XX小学院内月亮门以西以围墙内的一切建筑(包括鸡舍5个,总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简易饲料库一座,建筑面积109.74平方米、看护房一座,建筑面积78平方米、板围墙111延长米、自制锅炉(报废)2台、砖围墙147米)。详见评估报告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