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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商辖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1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苏州鼎力刀具有限公司与苏州嘉丰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鼎力刀具有限公司,苏州嘉丰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商辖初字第0005号原告苏州鼎力刀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狮山路88号1幢1610室。法定代表人吴先锋。被告苏州嘉丰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燕路66号。法定代表人郑洪昌。本院受理原告苏州鼎力刀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嘉丰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苏州嘉丰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另一股东住所地均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故应由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原、被告双方对管辖并无特别约定,且被告苏州嘉丰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燕路66号,故本院以地域管辖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被告苏州嘉丰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所提管辖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苏州嘉丰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苏州嘉丰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苏州嘉丰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文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沁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