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中执他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1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湖南亿冠投资有限公司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亿冠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中执他字第1号申请人(案外人)湖南亿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68-1号摩天大厦1110房。法定代表人朱亚,该公司经理。申请保全人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桃洪西路(建设局内一栋)。法定代表人熊锡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明敏,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城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琴,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公司)与被告荣兴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3)邵中民三初字第51-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裁定生效后,华恒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查封被告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兴公司)名下的位于隆回县桃洪镇桃洪路荣兴国际小区整栋第二层202门面(建筑面积2318.57平方米),整栋第二层302门面(建筑面积2318.57平方米)。案外人湖南亿冠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湖南亿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冠公司)称,本院诉讼保全查封被告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兴公司)名下的位于隆回县桃洪镇桃洪路荣兴国际小区整栋第二层202门面(建筑面积2318.57平方米),整栋第二层302门面(建筑面积2318.57平方米)。该房产荣兴公司已于2011年2月22日卖给了陈向前,陈向前于2013年8月12日转让给亿冠公司,亿冠公司到隆回县房产局进行了登记备案。故请求本院撤销查封,并责成华恒公司赔偿损失。本院查明,本案中,从亿冠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看(荣兴公司与陈向前、李吉华《商品房买卖合同》、陈向前与亿冠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陈向前付购房款收据,房屋维修结算收据,亿冠公司付购房款凭证;隆回县荣兴国际商住楼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证明、隆回县房产局的证明、华恒公司董事长熊锡华的证明),该房产已属于亿冠公司的所有。案外人亿冠公司对所有权的异议成立,应予支持。但由于本院在隆回县房产局查询时,电脑中没有进行房产登记及登记备案的记录,故其要求赔偿的理由不能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拟裁定如下:中止对隆回县桃洪镇桃洪路荣兴国际小区整栋第二层202门面(建筑面积2318.57平方米),整栋第二层302门面(建筑面积2318.57平方米)查封。驳回异议人的其他异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劲松审判员 刘 欣审判员 陈更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