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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0、7194、7199、7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12)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176、7185、7190、7194、7199、7204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朱慧民,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英亮,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功华,男,汉族,1974年4月6日出生。曾贤平等被告信息详见附表。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六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各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已按二分之一收取(已由原告预交,具体金额详见附表),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计 晴人民陪审员  杨晓萍人民陪审员  潘 礼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郑智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