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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蓥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广安腾辉水泥有限公司诉王心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腾辉水泥有限公司,王心合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蓥民初字第35号原告广安腾辉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蓥光路130号。法定代表人熊光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军,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心合,男,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代理人王昭雄,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腾辉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心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腾辉水泥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心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安腾辉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腾辉水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心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广安腾辉水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邢雪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