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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秦郡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窦小斌与蔡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小斌,柴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秦郡民初字第6号原告窦小斌,男,住天水市。被告柴娟,女,住天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小斌与被告柴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窦小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窦小斌负担。审判员  吴全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牛彤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