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民终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2014)望民终字第00055号原告湖南长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天鹰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长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天鹰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终字第00055号原告湖南长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综合楼305号。法定代表人马孝武,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周新民,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艳平,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株洲天鹰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高新区栗雨工业园江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方正,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长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天鹰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长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智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周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