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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立民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与王树辉、刘国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王树辉,刘国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立民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负责人苑德政,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辉,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来,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3)唐民初字第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作为被告的刘国来及上诉人的住所地均为保定市新市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唐县人民法院(2013)唐民初字第85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保阜公路K61+000-K62+027段,属唐县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综上,原审人民法院以合同履行地在唐县为由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文英审 判 员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冯志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崔 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