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铁县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侯荣权、南宇航申请宣告侯兴国失踪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荣权,南宇航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铁县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侯荣权,男,1962年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南宇航,男,2004年生,汉族,学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侯荣权、南宇航申请宣告侯兴国失踪一案,经查,侯兴国现已另行结婚,住铁岭县阿吉镇红山村三组,在调兵山市凯斯特电缆厂打工,故申请人侯荣权、南宇航的申请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人侯荣权、南宇航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侯荣权、南宇航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春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海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