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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潇平与王云鹏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潇平,王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王潇平,男,45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申请人王云鹏,男,34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2013年6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26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被申请人均已各种理由推脱。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0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云鹏银行存款2600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查封担保人王潇平、张燕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位于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号*-*-**号,产权证号:呼房权证新城区第S*****号房屋的产权手续。三、冻结申请人王潇平用于担保的**银行呼和浩特成吉思汗大街支行内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账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韩 杰审判员 武玉亮审判员 郭俊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白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