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厦民申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唐洪明与孙先露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唐洪明,孙先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厦民申字第16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洪明,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先露,男,汉族。申请再审人唐洪明与被申请人孙先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厦民终字第25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洪明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二审认定“唐洪明以欠款为由请求孙先露支付16800元,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申请再审人唐洪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林丽珊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国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