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6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纪仕辉与陈友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仕辉,陈友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6078号原告纪仕辉。被告陈友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纪仕辉诉被告陈友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纪仕辉撤回对陈友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纪仕辉负担。审判员 孙立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富美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