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华亮与崇道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亮,崇道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312号原告:李华亮,男。委托代理人:王静,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崇道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亮与被告崇道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亮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华亮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华亮承担。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赵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