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涞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赵德清与彭洪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清,彭洪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涞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赵德清,男,1940年出生,汉族,住涞水县。被执行人彭洪章,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涞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涞民初字第5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08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彭洪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七日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洪章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洪章同住成年家属其女儿彭小楠在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北所账号的存款17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树宇二0一四年元月十日书记员 周 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