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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39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益线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迪畅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益线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迪畅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3926号原告上海益线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黄勇。委托代理人肖敏,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迪畅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施辉。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益线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2元,财产保全费27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永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张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