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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峨眉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峨眉民初字第73号原告:汪某某,女,生于1974年2月7日,汉族,教师,住峨眉山市。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66年8月24日,汉族,教师,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某某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应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冯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