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博法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谢双寿与联兴家私(惠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双寿,联兴家私(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谢双寿,男,汉族,1968年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联兴家私(惠州)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刘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炳坤,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劳动争议(2014)惠博法执字第27号案中,被执行人联兴家私(惠州)有限公司已付清全部执行款和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博劳人仲案非终字第38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堂辉审判员 黄植忠审判员 黄利仁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梁玉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