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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谷畅诉临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行政中止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畅,临泉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临行初字第00004号原告:谷畅,男,汉族。被告:临泉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陈琦,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朱胜军,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正平,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谷畅不服被告临泉县公安局作出的临公行赔字(2013)0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遇到需要中止诉讼的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李成宇审 判 员  王大新人民陪审员  陈东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宋树宾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