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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10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住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陂检刑诉(201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光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3日4时40分,被告人陈某驾驶鄂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区川龙大道由西向东方向超速行驶至“日月山水”小区附近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将由南向北方向横过公路的行人彭某撞倒,致其受伤。彭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尸体检验,彭某系系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当即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被害人彭某的近亲属与被告人调解,被告人陈某赔偿了被害人彭某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25000元。被害人彭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陈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叶某、罗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以及被告人陈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陈某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陈某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系过失犯罪,且其所在社区能接受其进行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建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张鸿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