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徐商初字第0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江苏恒峰线缆有限公司与樊春、秦振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恒峰线缆有限公司,张家港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秦振芳,樊春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徐商初字第0052号原告江苏恒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组织机构代码60799894-6。法定代表人张建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佳乐(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静霞(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锦绣花苑7幢105室)。法定代表人秦振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进(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振芳。被告樊春。委托代理人张进(受秦振芳、樊春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恒峰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峰公司)与被告张家港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星公司)、秦振芳、樊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恒峰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伟星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恒峰公司申请撤回对伟星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峰公司撤回对伟星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何雪锋代理审判员 陈思远人民陪审员 潘秀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