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未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未初字第00009号原告王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兴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