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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卫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段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卫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某,农民,住卫辉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27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本案需要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于2013年10月14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公诉机关于同年11月11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恢复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因宅基地与邻居李某乙发生纠纷,李某乙一方聚集多人欲阻止段某某家盖房,段某某随即与刘某甲(另案处理)等纠集他人与对方殴斗,在殴斗过程中,造成了被害人李某己、李某庚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己第一、二腰椎右侧横突骨折均属轻伤。被害人李某庚头皮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以上属轻伤。2012年10月27日,被告人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图、现场照片、卫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请求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建房时,因邻居李某乙阻止并叫来李某庚、李某己、李某甲等人,段某某遂纠集刘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来到现场持钢筋棍、铁锹等物与李某乙之弟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互殴,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李某乙之弟李某己腰部被打伤,经鉴定,李某己第一、二腰椎右侧横突骨折均属轻伤;李某乙之哥李某庚头部多处被打伤。经鉴定,李某庚头皮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以上属轻伤。2012年10月27日,被告人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后被告人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庚、李某己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庚、李某己均对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2、卫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某己第一、二腰椎右侧横突骨折均属轻伤;李某庚头皮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以上属轻伤。3、新乡市中心医院医学鉴定书,证实李某己的伤情。4、辨认笔录及辨认说明,证实被害人李某己辨认出打伤自己的人是段某某,打伤李某庚的人是刘某甲;李某庚辨认出打伤自己的人是刘某甲。5、卫辉市公安局出具到案证明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哥李某乙和段某某因宅基地发生矛盾互殴,看见段某某的亲戚刘某甲拿着铁锹带着十多个人来到现场,刘某甲用铁锹将其二哥李某庚头部打伤,其用砍刀将刘某乙头部打伤,其四哥李某己受伤。7、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因邻居段某某家盖房发生矛盾,便叫来李某庚、李某己等人,段某某方也叫来多人,双方发生打架,后来知道李某庚头部受伤,李某己腰部受伤,段某某方的刘某乙头部受伤。8、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2月14日下午2点钟,接其姐夫段某某的电话称李某乙找来很多人要打架,其和刘某己赶到官庄其姐家后双方发生追撵,后听说刘某乙头部被李某甲砍了两刀。9、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姐夫段某某和邻居李某乙发生矛盾,其来到段某某家后看见有很多年轻人手拿木棍,其当时手里拿木棍与李某乙兄弟几人发生口角互殴,其头部被砍了两刀,后被送到医院救治。10、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其看到刘某乙和李某甲兄弟几个厮拽,李某甲用一把四、五十公分长的砍刀照刘某乙头部砍了两下,当时就流血了,段某某用木棍打李某庚头上一下。11、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实其家正建房时与李某己、李某甲、李某庚三兄弟发生厮打,其兄弟刘某乙被李某甲用砍刀朝头上砍了两刀,其爱人段某某劝架时,见刘某乙被砍伤就用木棍打了李某庚头上一下。1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叫了韩某等人一块到达现场后,见有一群人拿着铁锹过来,其几个人进屋后外面发生打架,其几人在屋内打110报警。13、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其接张某甲电话,并叫了几个人到达现场,在现场见到一个中等身材三十多岁的男子拿着一把长砍刀正往怀里揣,有几个人拿着铁锹过来,其几个人进屋里后外面发生打架,从屋里出来后见有人受伤。14、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李某己让其开面包车接了七、八个年轻人到官庄村,并买了十几根木棍装到车上。15、证人刘某戊的证言,证实其接到刘某甲的电话后,叫了几个人并开车到刘某甲的姐家,到场后看到刘某甲的姐夫段某某拿着木棍和对方打,看到刘某乙头上流血,开车将刘某乙送往医院治疗的情况。16、证人刘某己的证言,证实和刘某甲在一起时,刘某甲接其姐家电话称邻居不让她家盖房,要弄事,之后几人一起到刘某甲姐家,到达现场后见对方人多没有动手,自己方的人来了之后,双方发生厮打,后听说刘某乙被砍伤送往医院。17、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李某己叫了十几个人来到家,段某某的亲戚刘某甲举着一把尖头铁锹照李某庚头上打了一下。18、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其看到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手里举着一把尖头铁锹,跑到李某庚后面照李某庚头部打了一下,李某庚当时就倒了,还有十几个男子手里都拿着钢筋棍、铁锹等跑了过来,其就离开了现场。19、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其父亲李某乙因邻居段某某家盖房与之发生了矛盾,其叔李某己叫来十几个人,后见从段某某家那边过来十几个人,刘某甲在前面手里拿了一把尖头铁锹,到其大伯李某庚跟前从后面用铁锹照其大伯头上拍打了一下,其妹李某丁打电话报警。20、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其父亲李某乙和其大伯李某庚、李某己等人在院里说话时,看见刘某甲手里举着一把尖头铁锹跑过来照其大伯李某庚头部打了一下,还有十几个人手里拿着铁锹、钢筋棍等物品也跟着过来,其就打110报警。21、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实刘某甲举着铁锹照其大伯李某庚头部打了一下,其大伯翻倒在地。22、证人刘某庚的证言,证实其接到刘某乙的电话后,与刘某壬、刘志国到刘某乙的姐家,到场后见对方叫了几十个年轻人手中拿着铁锹把、刀一类的东西,刘某甲、刘某乙、刘某甲的姐夫都在现场,后来听说刘某乙被对方砍伤了。23、证人刘某辛、王某、刘某壬的证言,均证实接到刘某甲的电话,到刘某甲的姐家后,去追撵对方叫来的年轻人。24、被害人李某庚的证言,证实因其弟李某乙与段某某发生矛盾互殴,其到场被刘某甲用铁锹打伤头部。25、被害人李某己的证言,证实其哥李某乙因宅基地之事,与段某某发等人发生打架,其腰部被段某某用钢筋棍打伤。26、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证实见刘某乙被李某甲砍伤后,就拿钢筋棍照李某庚头部打一下,又照李某庚身上乱打,并又拿钢筋棍打李某己的左手后,又照李某己身上乱打。2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8、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己、李某庚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且得到谅解。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伙同他人无视国家法律,持械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并造成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并与李某己、李某庚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起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范秀丽代理审判员  田 伟人民陪审员  张淑颖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